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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苏州大学科研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数:749 发布时间:2026-01-05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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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苏州大学科研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学校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方法》、《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工作的建议》、《中国劳动合同法》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科研助理是指学校依据承担科研任务和学校科技长远进步需要聘用的从事情目研究、实验技术和科研辅助的职员,是学校专职科研队伍的要紧组成部分。科研助理在受聘期间为学校非事业编制职员。

职位设置和聘用程序

第三条 学校依据所承担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立科研助理职位,包含项目研究、实验技术和科研辅助等职位。

项目研究职位职员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实验技术职位职员主要从事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剖析测试、仪器设施运行等工作;科研辅助职位职员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学校聘用的科研助理主要为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 科研助理的选聘遵循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五条 聘用科研助理的基本程序是:

科研项目组依据承担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需要,提出科研助理职位需要计划,经二级单位审核赞同,并经科技与产业部或人文社会科学院审核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状况后,报人事处。

人事处依据用人需要计划的具体状况进行审核,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级单位与科研项目组成立考核小组,对报名职员的资格条件、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心理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用人选。

学校对拟聘职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学校与受聘职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与科研助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职位职责、工作任务、常识产权保护、薪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与有关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以完成某项科研工作任务为期限,也可签订2|3年的按期合同,最多可续聘1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实行。

第七条 科研助理的人事档案存放在苏州人才服务机构;户口可存放在苏州或家庭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或其他能同意科研助理户口的机构;党团关系、工会关系隶是各二级单位的相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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