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置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了解、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置。
第二章 面试职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置
第五条 面试职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面试资格: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面试资格的;
提供的涉及考试报名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面试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面试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需要放在指定地方,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员工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在试题、答卷纸、答卷卡规定以外地方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将试题、答卷卡、答卷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题、答卷卡、答卷纸及考试有关设施设施的;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置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面试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紧急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并将它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职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抄袭、帮助别人抄袭的;
互相传递试题、答卷纸、答卷卡、草稿纸等的;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题库的;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置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职员诚信档案库的紧急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面试职员有下列特别紧急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并将它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职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置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职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紧急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面试职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员工管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紧急的,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置;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与其他招聘工作场合秩序的;
拒绝、妨碍员工履行管理职责的;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员工或者其他面试职员的;
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面试职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办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面试职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有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置。
第十一条 面试职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置。有请别人顶替体检与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紧急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置,并将它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职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