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舟山定海区公办婴幼儿园编外职员管理方法》需要,结合公办婴幼儿园实质状况,特制定舟山定海区2020年度公办婴幼儿园非在编专任教师招聘公告。具体如下:
1、招聘计划及需要
见附件
考试报名职员除符合上表所规定的学历等需要外,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想履行婴幼儿园专任教师职责;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婴幼儿,有捐躯学前教育事业的精神;
3、具备适应职位需要的身体条件和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4、舟山户籍的以2020年7月8日户口所在地为准,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考试、被高考考试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5、下列职员不能考试报名
在人事招考中被认定推行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能考试报名期限内的职员;
已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职员,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0年应届毕业生不可以以原已获得学历、学位证书考试报名。
6、有关资格条件或有关资历的计算截至2020年7月8日。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可以作为工作历程。
留学职员须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视同全日制普通高校同等学历、学位。在2020年7月8近日通过高等教育自考、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的职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考试报名。
2、报名方法和资格审察
1、报名
报名日期:2020年7月8日。
报名地址:列入招聘计划的各公办婴幼儿园内
报名方法:现场报名。报名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最近1寸免冠彩照2张;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工作历程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报名前本人须如实填写好《舟山定海区2020年公办婴幼儿园非在编教师招聘报名登记表》。
每位考生只能填报一个考试报名单位。
2.报名条件审察
现场报名时依据考生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察,资格审察贯穿招聘全过程。
证件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与考试报名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能参加考试。
每位面试职员限报一个职位。考试报名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招聘职位计划数的3倍,考试报名人数不足招聘职位计划数3倍的,可依据实质状况确定。对面试职员在报名、资格审察中,提供不真实信息和材料获得考试报名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状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3、考试
1、考试时间:7月9日一天,考生上午6:50按时到达试场,7:00开始抽签,抽签开始后迟到者作弃权处置。
2、考试地址:考生考试报名单位内,具体见婴幼儿园园内指示牌。
3、考试方法:考试使用专业技能测试和试讲相结合的方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试讲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并分别按50%计入总成绩。
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分规定项目和自选项目,并分别按60%、40%计入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规定项目为命题绘画、即兴弹唱;自选项目为声乐、器乐、舞蹈三项任选一项。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的考生不可以列入试讲职员名单。专业技能测试完毕,按1:3的比率确定各职位入围试讲职员名单。如达不到规定比率,则按实质参加好友数确定。
试讲。试讲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低于60分的考生不可以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4、考试结果将在中国定海门户网站上公布,具体查看渠道为中国定海门户网站/子站导航/区教育局/组织人事。
5、考试工作由各招聘单位组织推行,并在定海区纪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组、定海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监督下进行。
4、体检和考察
考试完毕,依据专业技能测试成绩50%+试讲测试成绩50%的方法计算总成绩。总成绩满分为100分。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计划1:
1的比率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试讲测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体检参照《浙江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推行方法》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考察按《婴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实行。体检和考察工作在教育局监督指导下由各招聘单位自行组织。
体检、考察推行前,国家、省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实行。
面试者舍弃或被取消入围、聘用资格,或体检、考察中出现舍弃、不合格者,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5、公示及聘用
1、经体检、考察合格职员,按职位确定拟聘用职员,并在中国定海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合格职员发放《拟聘用公告书》,拟聘用职员持《拟聘用公告书》于规定时间内到各招聘单位报到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正式聘用职员薪资待遇依据《舟山定海区公办婴幼儿园编外职员管理方法》实行。
2、《拟聘用公告书》发放后不再递补。
6、有关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各招聘单位负责讲解。
咨询电话:
舟山婴幼儿园 王老师
定海区机关婴幼儿园 刘老师
定海区碧水蓝天婴幼儿园 徐老师
定海区城西婴幼儿园 陈老师
2020年公办婴幼儿园非在编教师招聘报名登记表.doc
招聘计划及需要.doc
舟山定海区教育局
2020年7月1日
原标题:舟山定海区2020年公办婴幼儿园非在编专任教师招聘公告
原文链接:http://www.dinghai.gov.cn/art/2020/7/1/art|1494183|4961182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