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定义
1、教育法的定义和性质
概念: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拟定或认同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推行的具备常见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规范教育活动,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理解教育法的概念,大家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
教育法是国家干涉、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推行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2、教育法的地位和用途: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要紧推行法。
3、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肯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达成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法。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不同。这种不同具体表目前:
1、拟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备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备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一般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推行方法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赖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国内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学会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离别。遵循教育进步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进步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进步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备相对独立性。体现人的进步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