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推行方法》、《福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福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和《宁德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春天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质,现就2017年春天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认定范围
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本县,申请认定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资格的职员。包含:
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职员。
2.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3.通过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获得《福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职员。根据有关规定,《面试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原则上发证日期为2015年7月之前的,限今年春天认定有效;发证日期为2015年12月之前的,限今年内认定有效。
2、认定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福建或福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具备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需要
1.申请认定婴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拥有婴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拥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拥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拥有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资格的,应当拥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拥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中文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3、认定程序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婴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我县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资格,由我县教育局材料确认、宁德教育局审核认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